1、受理集團公(gong)司系統(tong)內黨(dang)組織、黨(dang)員、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檢舉(ju)控告。
2、檢舉(ju)人(ren)應據實(shi)檢舉(ju)控告(gao),不得捏(nie)造事實(shi)、制(zhi)造假證、誣(wu)告(gao)陷(xian)(xian)害他(ta)人(ren)。對控告(gao)誣(wu)告(gao)陷(xian)(xian)害他(ta)人(ren)的,依照有關規(gui)定嚴(yan)肅處理,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3、對已(yi)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(guo)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(de),不予受理。
4、提倡實名(ming)舉報(bao),鼓勵真實姓名(ming)和準(zhun)確聯系方(fang)式的舉報(bao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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